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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审结一起特大盗窃机动车案件
发布时间:2011-03-04 09:37:3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孙凯飞 谭轶城)   为了急于还债,便合伙同他人去开“报废车”,而后一发不可收拾,经预谋在河北省高碑店市、固安县、北京市海淀区等地盗窃数十辆车,涉案金额40余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一起特大盗窃机动车案件,被告人师炜、周余良、崔宝银分别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12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此外,还有两名被告人张军辉、刘建超明知是被盗车辆而予以收购,分别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

    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间,被告人师炜、周余良、崔宝银在河北省、北京市流窜作案,以自制的万能车钥匙盗窃多辆防盗设施较差的五菱、昌河、松花江面包车以及奥拓、捷达、北京切诺基,其中师炜、周余良共实施盗窃32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02353.46元;被告人崔宝银实施盗窃24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07885.44元。被告人刘建超明知是师炜等人向其贩卖的车辆系盗窃的机动车仍收购五辆,被告人张军辉明知师炜等人向其贩卖的车辆是盗窃的机动车仍收购机动车四辆。公安机关于2010年先后将师炜、周余良、崔宝银、张军辉抓获。在师炜和周余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多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军辉到案后,上缴了全部的违法所得,被告人刘建超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师炜、周余良、崔宝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机动车辆,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军辉、刘建超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在本案中,被告人盗窃的多为小面包、奥拓、北京切诺基、捷达出厂日期较早的老式车辆,缺乏相应的防盗设施,法官在此提醒车主,特别是一些老式车辆的车主,要安装适当的防盗装置,防止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此外,被盗车辆有一部分是停在路边、小区门外等非停车场所,由于这些地方没有专人看管,也给犯罪分子盗窃提供了便利,因此,法官还提醒各位车主要在专门的停车场所停置车辆,以提高车辆的防盗系数。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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