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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程远景 罗凯   发布时间:2011-01-17 15:32:50


    送达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是被告人行使答辩权、出庭应诉的基础。邮寄送达作为法律规定的几种送达方式之一,长期以来在审判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针对一些被告人所在地交通不便、送达路途较远的案件,邮寄送达更是有着快捷、高效的特点。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不规范行为导致邮寄送达的优越性未能充分发挥,实践中邮寄送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收件人地址不具体、不明确导致邮寄送达退回率较高;二是部分被退回邮件的寄件人姓名、地址填写不规范导致邮件无处可退;三是邮寄送达的方式不规范,未按照规定采用法院专递的形式;四是邮寄送达的比例较高,适用范围过大;五是部分投递人员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心有待提高。

    上述邮递送达中存在在问题,已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案件质量,当事人意见很大,已经到了必须高度重视和改进的地步,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一、建立法院与邮政部门的对接机制

    在法院内部设立一部门与邮政部门对接,统一负责全院需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的登记查收,并联系邮政部门及时将邮件送出,通过与邮政部门的及时沟通对文书的送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改变以往被动等候邮局回复的局面,邮政部门在将法律文书送达后或遇到困难时也可向法院反馈,使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二、严格按照邮寄送达的相关要求,慎重把握邮递送达的正确适用,尽量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需要邮寄送达的只能采用法院专递的形式。法院内部要加强对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审查力度,规范填写收件人、寄件人地址,确保邮件寄得出、退得回,保证程序合法、公正。对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确保邮递送达能真正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防止因送达原因造成的错案或者引发“恶意诉讼”。

    三、采用双轨制确定受送达人的具体地址

    受送达人地址不具体是导致邮件被退回的主要原因,因此查明受送达人的具体地址可以大大降低邮寄送达的退回率。实践中邮寄送达,只依据原告报称的地址投邮,往往因地址不详、受送达人搬迁等原因导致邮件被退回。法院可在收案后对需邮寄送达的案件由书记员到公安机关查询受送达人的户籍资料,当原告提供的地址与被告户籍不一致时可按两个地址各寄一份材料的方法同时送达。

    四、构建邮政部门主导,法院参与的邮递人员培训机制

    由邮政部门会同对法院专递邮递人员定期组织法院专递送达方面的知识指导和专职培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工作人员掌握法院专递送达的法律要求,明确其送达司法文书的重要性和法院专递业务的特殊性以及对受送达人利益的重大影响,提高工作责任心,强化其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使法院专递送达能够高效、准确、快捷的开展。

 

    (作者单位: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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