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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小故事看自由裁量
作者:李涛 发布时间:2011-01-10 11:45:53
在我国的丰富的法律历史资料中,记载着很多各代的案例与故事,在文学作品之中,也有着很多的记述,如《乔太守乱点鸳鸯谱》,成就了一段佳话。在明朝末年的李清所作的《折狱新语》中,有这样的一个案例:有一个叫沈斌的人,曾经许下了一门亲事,女方是一个叫厉马的人的六女儿。在定亲之后,按照当时的规定,厉马的六女儿已经可以视为是沈斌的妻子了。但是厉马贪钱,为了彩礼,又将六女儿许给了一个叫方德的人的四儿子。在当时的法律规定下,这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按照当时的法律,将对厉马处以刑罚,同时后定下的亲将被宣布为无效。但是在法官进行案件的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却做出了与法律有些出入的判决:厉马犯罪的性质恶劣,自应受刑,但是厉马的六女儿与方家的四儿子已经生活了一段时间。如果一味地按照法律的规定,宣布厉马的六女儿与方德的四儿子的婚姻无效,势必造成了将一对有感情基础的青年夫妻硬生生拆散,按照法律规定将两个没有任何感情的人硬性组成一个家庭的悲剧。从个人的心理来说,这是比较难以接受的。同时,也是与法律稳定社会秩序的初衷是不符的。于是法官判决,厉马的六女儿与方德的四儿子的婚姻依然有效,厉马所收取的沈斌的彩礼全部退还。
从这样的一则故事可以看出,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来进行案件的处理,还是会有所缺陷的。而法官的自由裁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制定法的缺陷。 自由裁量权的产生的基础,是由于法律作为社会的基本准则,势必要有较强的稳定性和概括性。但是这样又会带来法律的进步与发展有可能会跟不上社会的演进。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审判机关,法院在处理各种案件的时候,适当地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还是有一定好处的。我国的法律传统有很多都是来自大陆法系,而大陆法系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态度始终是不赞同的,相较之下,英美法系的法官则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我们也不能认为,如此的微弱的自由裁量权是微不足道的。因为这正是法官展现其个人智慧的领域。 回到《折狱新语》中的故事,法官在这个案件中的作用是不可小视的。法官在案件的审理的过程中起到了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法官保证了法律的权威。法律的权威固然来自于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是法律同时也要代表着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利益。只有这样法律才能成为良法。在这个案件中,法律的规定是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有所出入的。如果一定要刻板地遵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审理和判决,会造成法律权威的下降。长此以往,法律的社会基本准则的地位将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动摇。法官的做法看似与法律的字面规定有所不同,但是却秉承了法律的内核,做到了两全其美。二、法官的行为可以促进法律的修正。法律不可能做到对于所有案件的规定都非常的具体。需要不断地进行修正,修正的最佳方式是通过法律修正案以及新的法案,但是这需要较长的周期,对于显示正在发生的案件的规范并不是很好。通过法官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是案件的处理能够符合法律的精神与原则,同时对于法律的运用做出符合实际的诠释。 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历史上也不乏一些精于断案的司法官员。这些现任们所体现出的智慧,非常值得我们去学习。以篇首的故事为例,我们可以体会到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历史上的法官们积累了很丰富的经验,很值得今天我们对其进行吸收和灵活用。 首先,自由裁量权应该立足于法律,建立在准确把握法律的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审判工作基础的原则。自由裁量是审判工作范畴之内的内容,所以也应该将这一准则作为其原则。没有法律作为基础,一切自由裁量都是无从谈起的。自由是建立在秩序的基础之上的。唯有对于法律的精道把握,才能带来合乎法律尊重事实的自由裁量。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法律的精确把握并不是拘泥与法律的文本,而是对于法律精神的整体掌握。我国的法律渊源除了法律法规之外,还有法律原则、事物一般原理等。这些渊源对于在法律缺乏详尽时是重要的参考和依据。如果只见到法律而无视其他的渊源,则可能会出现合法但是不合理的判决。这对于树立法律的权威,于判决的执行都是极为不利的。 第二,要重视对于以往经验的继承。我国并不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先例的作业仅仅是参考。但是,一些先例中所体现出的人文关怀是我们所无法忽视的。法律是对于人性的终极关怀,通过法律程序而得出的结果应当是合法、公正、合理的。严格依照法律必然会得出合法的结论。但是合理并不能籍由法律而直接产生,所以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适当的经验总结和运用是非常必要的。经验是我们在处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经过多次的实践所总结出的最符合实际情况的方案。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这种方式将是最能够与实际情况相符的。经验的来源是十分重要的。由于我国没有遵循先例的制度,我们功能将以往的案件进行套用。但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与批复在许多请款下都是对于较为具体的情况或者具体的案件进行的合理的判断,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这些解释和批复都是我们可以直接使用的经验的来源。另外,作为一线工作者的法官,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都有一定的经验积累,在合法的前提下,对这些经验的套用,也是可以被提倡的。 第三,对于一些特定的案件,在必要时,需要有道德因素的支持。例如婚姻及与其相关的一些案件,法律并不能介入过多。这就造成了一定的模糊性。但是,这些案件却又恰恰是最难以定性的,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如果硬性按照法律表面文字而不考虑立法本意和道德因素,那么会造成一些不合社会公德的现象堂而皇之地处于法律的保护之下。这样的情况对于社会的价值判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深刻的。在参照各种因素之下,我们要做到依法断案,情理兼顾,才是最有助于人民了解与认可法律的一种方式。 关于自由裁量,有十分多的值得进行仔细研究的地方。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忘记人的主体地位,应以人为本。我们需要严格地依照法律办事,但是我们也不能将法律对于人性的关怀弃之不顾,是人置于对法律的被动遵从者的位置。合法合理地进行自由裁量,将会使法律在对民生的关注之下产生出新的活力。
(作者单位:西安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陕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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