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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魏永丰等18人涉黑犯罪案二审维持原判
作者:梁娟 陈昌奇 发布时间:2010-04-16 08:22:11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5日二审驳回魏永丰等18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了魏永丰无期徒刑和其他被告的刑罚。
魏永丰等18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等7个罪名。主要犯罪地在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地区。 法院审理查明,在2003年初,魏永丰以暴力方式介入他人位于西安市灞桥区一垃圾场的经营纠纷,并因此在灞桥区纺织城地区有了恶名,开始网罗纺织城地区的社会闲散人员。为了控制组织成员,树立其权威,魏永丰经常请组织成员吃、喝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对不听指挥的成员扣发“出场费”并体罚惩戒,逐渐形成了以魏永丰为首,万德林、郭毅、杨涛及侯皓玮、孔祥熙为骨干成员,车力军、翟鹏、杨杰(大)、杨杰(小)、王庆伟、黄勇、焦林、庞通、李张子卿及张凯、马峰、李国栋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这个黑社会组织在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地区形成恶名后,有组织地实施抢劫犯罪1起,绑架犯罪1起,敲诈勒索犯罪4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并有组织地进行了开设地下赌场、收取“保护费”8.1万元、聚众阻挡拆迁和违法强行拆迁、插手他人民事纠纷、代人强行讨债和驱赶农民工等违法活动。2003年初至2007年底的五年期间,魏永丰等18名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犯罪11起,致伤6人,违法所得共计34.6万余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魏永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并对郭毅等17人判处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魏永丰、郭毅、万德林、李张子卿、庞通、焦林、杨涛、王庆伟、黄勇、车力军、翟鹏、杨杰(大)、杨杰(小)不服,分别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二审审理,法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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