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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广辉等涉黑案在保定宣判 11名被告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27 09:07:47
本网讯(丁力辛)
河北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臧广辉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宣判。
该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3年被告人臧广辉逐渐取得了一元公交车运营权,之后采取违法手段用只能在县城内运营的一元公交车对当时安新县的农村公交车进行串线排挤,以扰乱他人公交线路的正常运营,最终取得安新县所有农村公交车运营权。2006年以后成立了安信公交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安信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臧广辉以殴打、安排工作、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等方式对被告人张朝辉、郑阳、李大雷、田小永等人进行控制。在进行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之后,在安新县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势力,逐步形成了以臧广辉为首,以张朝辉为积极参加者,郑阳、李大雷、田小永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过程中,为了扩大影响,追求经济利益,臧广辉安排田小永、李大雷、郑阳等人以公交护线协管员的身份,采取威胁、殴打、砸车等手段为该公司的公交车运营“护线”,并授意张朝辉负责公交车护线工作。该组织以安信公交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安信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收益为支持,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赌博、引诱、教唆、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以安新县城为中心、辐射安新县城乡的客运行业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其中,故意伤害、聚众斗殴2起,致重伤1人、轻微伤3人;寻衅滋事16起,殴打他人11人,致3人轻微伤,损坏车辆6辆;聚众赌博4起,被告人臧广辉等抽头非法获利数十万元;引诱、教唆他人吸毒5起;容留他人吸毒10起。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臧广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他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另有两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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