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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馆未按约定提高水温 消费者感冒诉求赔偿
作者: 田雅娟 杨帆   发布时间:2010-02-24 10:52:05


    原告王某在被告北京某游泳馆办理游泳年卡,因天气转冷被告未依承诺提高水温导致原告游泳后感冒。王某日前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9月7日前往被告处办理游泳年卡,因被告承诺该游泳馆水温长年恒定不低于27度,故原告办理了游泳年卡(自2009年9月7日至2010年9月7日),后原告每天坚持在该游泳馆游泳。10月份北京气温开始下降但被告并未开始对池水进行加热,且以游泳卡已售出不退为由拒绝退卡。11月4日,原告放学回家后再次到游泳馆游泳,被告工作人员称水温没有问题,在此情况下原告开始游泳,但因水温偏低,原告被冻得浑身发抖,并且身体开始发热。原告回家后体温迅速上升,原告家人将其送往北医三院就医,直至11月13日才将体温降下来并回学校上课。

    原告认为,原告的病完全是因为被告未能按照国家规定提供合格的服务品质造成的,因此被告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且原告在购买年卡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提供国家正规发票,原告有权依法要求被告全额退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104.01元、交通费317元,并退还游泳卡费用1800元。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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