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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因一堆垃圾与环卫工人争执推人致其轻伤
发布时间:2013-01-16 14:13:25


     本网讯(刘晓培)   66岁的张大爷因一堆垃圾与环卫工人王大妈起争执,冲动之下将对方推倒在地,致使王大妈软组织损伤、胸壁挫伤,构成十级伤残。2013年1月15日,河南巩义市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张大爷对王大妈的损伤承担80%的责任,赔偿对方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2万余元。

    2011年9月26日清晨,环卫工人王大妈在巩义市人民路张大爷家门前打扫人行道时,在家中听到动静的张大爷赶忙出来制止,并抱怨王大妈多次故意将垃圾扫至其家门前。在争吵中张大爷夺走了王大妈的扫帚,王大妈因急于完成工作便向张大爷追要扫帚,后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在争夺扫帚的过程中,张大爷冲动之下用扫帚将王大妈捣倒在地。59岁的王大妈身体本来就不是很好,张大爷这一推疼得她难以站立。后经巩义市中医院诊断,王大妈的伤情为:1.多处软组织损伤;2.胸壁挫伤。王大妈因此住院十天,花去医疗费6000余元。

    2011年10月14日,巩义市公安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大爷罚款400元。后张大爷不服该行政处罚,向巩义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2012年2月,巩义市人民政府下发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公安局对张大爷的处罚决定。2012年3月,经鉴定,王大妈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后王大妈多次找张大爷协商赔偿问题,但张大爷认为是王大妈有错在先,因此拒绝了王大妈的赔偿要求。无奈之下,王大妈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张大爷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万余元。

    巩义市法院审理查明王大妈因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5.2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因双方发生纠纷时均未能采取冷静、正确的方法处理,原告王大妈对该纠纷的形成亦有过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将王大妈应承担的责任酌定为20%,张大爷应承担的责任酌定为80%。故判决张大爷赔偿王大妈各项损失共计4.2万余元。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本是几句好言好语的沟通就能解决的问题,结果因为一堆垃圾,张大爷受了处罚又赔了钱,王大妈受了伤遭受了病痛之苦。实在是不值。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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