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琼辉 伍秀春)
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王涛因家庭琐事与其岳母发生争吵并对其岳母大打出手, 被农民廖田海看到这一幕,于是前去劝架,不幸被王涛用铁铲活活打死。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陈水仙赔偿原告廖一、廖二、廖三、廖四、廖五、廖六、廖七、廖八、王梅死亡赔偿金26155元, 丧葬费17076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93231元;本案受理费2131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诉称:2012年3月22日12时许,被告陈水仙的丈夫王涛因家庭琐事与其岳母发生争吵并对其岳母大打出手。原告廖一、廖二、廖三、廖四、廖五、廖六、廖七、廖八的父亲,原告王梅的丈夫廖田海见状前去劝阻,被王涛用铁铲活活打死。后经司法鉴定王涛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 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被告陈水仙作为王涛的妻子,是其法定监护人, 由于其监护不力导致本案发生, 给原告全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6155元, 丧葬费17076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93231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笫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系王涛的配偶,是王涛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和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并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的义务。被告的丈夫王涛经司法鉴定在杀人时完全不能辩认自已的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作为王涛的监护人应当对王涛的损害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而要求免责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