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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陈坤志等人涉黑案审判长判后释法
作者:杨君相 谭明 邢东风 发布时间:2010-02-05 16:46:57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至19日、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陈坤志等18人“涉黑”案。2月5日上午,该院对此案依法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陈坤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行贿罪、故意杀人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七项罪名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2亿元;包庇“涉黑”人员的被告人谢岗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半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宣判后,该案审判长孙忠波对该案的审理情况进行释明。
一、陈坤志案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问题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被告人陈坤志以共同成立重庆万贯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立信投资有限公司等高利放贷公司、入股加入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公司)以及其他经济笼络手段,拉拢、纠集被告人叶正敏、李虹等人,主要以本市房地产行业为对象,长期有组织地进行发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在陈坤志的组织指挥下,各成员分工明确:杨云、江啸风、李虹等人提供、拆借放贷资金;戴克伟、熊永春、唐鸿联系放贷业务;叶正敏、钱元康、柯竞等人经办放贷;税可帮助签订放贷合同,并为放贷过账。为保证收回放贷本息,叶正敏、钱元康等人多次以非法拘禁、强立债权、强占股权等暴力、威胁手段向借款人追债。此外,叶正敏、李虹、侯杰等人还以请托、利诱、行贿等手段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谢岗等人,寻求非法保护,逐步形成了以陈坤志为组织、领导者,以叶正敏、杨云、江啸风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李虹、戴克伟、侯杰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大肆进行非法经营、非法拘禁、高利转贷、行贿、强立债权、强占股权、操纵双方代理、串通拍卖土地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严重扰乱本市房地产行业的正常经营,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根据我国《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四个方面来认定: 第一,在组织特征上,被告人陈坤志作为组织、领导者,通过各种手段,拉拢了一批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具有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人员,并纠集了一批刑释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长期进行有组织地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其中,陈坤志通过共同成立公司和参股公司,以及感情笼络加经济利诱等手段,拉拢杨云、江啸风、李虹等人为其提供放贷资金,奠定了该组织强大的经济基础;通过共同参股公司的手段,拉拢税可,用税可实际控制的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并为发放高利贷过账;陈坤志还利用共同成立公司、发放高额薪酬、提成、代理费等经济笼络、利诱手段,纠集钱元康、柯竞、张亮、戴克伟、张志刚、蒋培、梅露、熊永春、侯杰等人,并进行明确分工,由柯竞负责整体操控资金运作,戴克伟、熊永春等人联系放贷业务,叶正敏、钱元康、张志刚等人具体经办放贷并负责收款,张亮制作虚假合同规避法律,侯杰以代理人身份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贾眉、蒋培、梅露等人提供金融、财会等方面的服务。为保证收回放贷本息,叶正敏、钱元康等人还多次以非法拘禁、强立债权、强占股权等暴力、威胁手段向借款人追债。以上事实均体现了该组织人数众多、成员稳定、分工明确的组织特征。 第二,在经济特征上,该组织通过大肆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短短几年间,获取了上亿元的巨额非法利益。陈坤志根据组织成员的地位和作用大小、工作特点,将部分非法利益以利息、高额薪酬、提成、代理费等形式分发给成员,以此维系组织的正常运转,使组织内部关系更加紧密。陈坤志多次以安排挂靠做工程、垫付工程款、赠送高档轿车等方式网罗组织成员。此外,在陈坤志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后,税可、侯杰等人为寻求非法保护,掩盖违法犯罪真相,向相关人员行贿数百万元,行贿费用均是经陈坤志确认并安排柯竞从所谓“放贷体系”中支出。 第三,在行为特征上,该组织为了攫取非法利益,在较长时期内有组织大肆非法经营,并通过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暴力威胁、寻求非法保护、强立债权、强占股份、操纵拍卖等违法犯罪活动及凭借由此树立的强势地位,积聚了巨额财富。充分体现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暴力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在形成初期的2004年到2006年,该组织主要以明显的暴力手段即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此后,该组织为确立其强势地位和相当程度的社会影响力,拉拢叶正敏,进一步巩固了组织的强势地位和社会威慑力,确保了非法经营的巨额非法利益的实现。其暴力性仍然是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本特征。 第四,在非法控制特征上,该组织通过多种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并通过利诱、贿赂等方式拉拢腐蚀原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副总队长谢岗等国家工作人员,寻求非法保护,逃避法律打击。从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可充分证明,该组织通过多年的违法犯罪活动,已在本市民间借贷行业形成了强势地位,并对借款人形成群体性的心理强制。同时,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而插手经济纠纷,通过操纵双方代理、串通土地拍卖、暴力威胁、行贿等手段,操纵了重庆化妆品厂三工场土地的拍卖,引发群众上访,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使人民群众安全感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受阻。 我们认为,该组织的四个特征,符合我国《刑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解释》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 二、判处陈坤志死缓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法庭根据我国刑法相关犯罪的法定量刑幅度,结合案件事实中反映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综合考量,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别量刑。如对被告人陈坤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亿五千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亿零二万元。 陈坤志被判处的七项罪名,除判处的死缓外,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有期徒刑的总合刑期高达41年,并处罚金高达三亿零二万元。由此可看出,陈坤志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对于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依法应当从严判处,体现人民法院一贯的刑事审判政策。 陈坤志在故意杀人犯罪中,起授意、指使作用,本应从严惩处,鉴于致人死亡的责任分散,结合“保留死刑,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我们对其适用了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 三、为什么没有认定聂奎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奎在承办陈坤志涉嫌非法拘禁吴学权一案期间,捏造了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警支队认为此案“立案依据不充分,不予立案”的意见,企图包庇陈坤志,使其不被立案查处。陈坤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叶正敏和陈建明等人找聂奎说情,要求对陈坤志予以关照。2008年上半年,被害人吴学权要求聂奎出面调解其与陈坤志的纠纷,聂奎企图借机达到吴学权不再控告陈坤志的目的,违反公安机关的办案规定和单位领导明确作出的不得对该案进行调解的要求,通过被告人税可联系,私自组织陈坤志与吴学权见面谈判。同年8月,聂奎要求税可以5%的月息帮助其发放高利贷牟利,税可联系被告人柯竞具体办理。后聂奎分两次将100万元交给柯竞,非法获利27.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奎在侦办陈坤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初期,拟写了不予立案的初稿,虽然该初稿的内容显示有虚构的成份,但该初稿并未使用,也无相应证据证明此时聂奎有包庇陈坤志的动机。在陈坤志被刑事拘留后,虽有人找过聂奎说情,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聂奎接受了说情请托事项。在陈坤志取保候审期间,聂奎应被害人吴学权的请求介入双方调解,因陈坤志拒绝吴学权提出的调解条件而未果,该行为不能证明聂奎企图包庇陈坤志。之后,聂奎拿钱给税可放高利贷获利,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事实与此前陈坤志被刑事拘留案件有关联关系。因此,指控聂奎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方面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这也充分体现了法院对“涉黑”成员的定罪量刑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既不扩大,也不缩小,确保我们的判决经得住历史的检验。 四、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坤志、江啸风、杨云、贾眉高利转贷罪,辩护人及被告人提出并未套取,事出有因,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坤志、江啸风、杨云、贾眉四人从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国投)套取3000万元贷款后,高利转贷他人,牟取巨额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然被告人贾眉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重庆国投出具的关于贷款原因的说明,但该说明不能证明四被告人无套取金融资金的动机。辩称系重庆国投对佳宇公司的回报之事,属另一法律关系。依据现有证据,作为该笔款项出贷方的重庆国投并不欠佳宇公司款项,而是协信公司当时欠佳宇公司款2000万元。佳宇公司与协信集团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陈坤志等人以此为由从重庆国投取得贷款,然后又转贷他人牟利,不影响高利转贷犯罪的构成,故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护)意见不能成立。陈坤志、杨云、江啸风策划贷款及款项的分配,利用贷款发放高利贷,获取巨额利润,在高利转贷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贾眉接受安排后,指示具体财务人员办理贷款及转账事宜,未牟取非法利益,在高利转贷罪中的地位与作用较轻,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五、三中法院是如何确保该案高效审结的? 陈坤志涉黑一案,该案人数多达18人。起诉指控28起犯罪及违法事实,涉及罪名11项,卷宗92宗,仅需要举示的证据就多达1000多份,数十万字。面对案情十分复杂的局面,为了审好该案,达到预期的审判效果,就如何掌控庭审节奏,把握好庭审效果,科学、合理地分配好庭审中讯问、举证、质证、辩论时间,合议庭进行了研究,制定了详细的庭审方案和细则。 第一,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我院在受理案件后,在重庆法院系统首创电子卷宗,组织六名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对92宗案卷进行电子扫描,累计扫描约300000页,形成了电子文档,制作了卷宗清单,方便律师查询和拷贝,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 第二,法庭在开庭前专门召集全体律师召开了座谈会,阐明了庭审中调查、讯问、举证、质证、辩论各环节,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则和注意事项,明确诉讼各个环节法庭需要做的工作和内容,避免辩护人重复辩护理由,影响庭审进程,达到审判层次分明,有条不紊的效果。 第三、科学合理安排审判时间,协调好审判进程。在审理人数众多的被告人集团案件中,每天的庭审内容并不需要每名被告人及辩护人都参加。为此合议庭提前告知诉讼参人,每天法庭需要展开的具体庭审事项和工作内容,让不涉及当天庭审内容的被告人和辩护人获得休息时间。此举不但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也是文明执法、人性化审判的体现。 第四,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总结出案件争议的核心焦点让各方有针对性的进行相互辩论。辩论是法庭审理中旁听群众最关注的部分,为了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发表意见,陈述理由,同时,避免双方纠缠无关紧要的枝节末叶,浪费诉讼时间。合议庭总结了双方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等方面存在的争议焦点,此举既保证了各方有充分展开论证的机会,也确保了合议庭通过听取意见,对案件有更深刻的认识。对于其他细节问题,合议庭在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仍表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进行补充。由于该案准备充分,措施得当,各方配合有力,该案的庭审十分顺利,原计划6天的庭审结果提前1天审结。庭审效果良好,部分被告人在法庭上对指控的犯罪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认罪、悔罪表示。同时,一些被告人还对法警人性化执法、法庭文明审判表达了感谢。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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