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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标识与宣传不符 消费者诉请双倍赔偿
作者:雪洁 发布时间:2010-02-03 14:08:25
彭先生在一家建材公司北京科兴店购买了一台某牌的热水器,回到家后,彭先生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查看热水器,发现所购热水器的能效级别为二级,而不是宣传中所称的一级。彭先生认为建材公司北京某店及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因此将其一并诉至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日前已正式受理此案。
彭先生起诉称,自家装修房子期间,他与同事结伴购买电器。为了节约电能支出,并实现节能减排,他和同事均决定购买一级能效标识的产品。2009年10月1日下午,彭先生和朋友均在北京一家装饰建材公司北京某店购买了某牌DSF-50DEU热水器,每台价格为1899元。同年11月21日,彭先生安装了所购热水器,安装人员收取了65元的公司材料费,但未经过验收签字且未开具热水器安装单。次日,彭先生翻阅热水器使用说明书时发现,一小纸片盖住了一级能效标识处。彭先生当即查看了热水器,其标识为二级。随后彭先生对比了同事家的热水器,说明书和标识上均标记为一级能效。彭先生经了解得知,该热水器在2009年4月10日备案为一级能效,2009年10月26日,该型号热水器的能效变更为二级。 彭先生认为,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变更热水器能效标识后没有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通知消费者,在安装热水器时未说明相关情况,未经过验收签字,未出具安装单,这些都是故意欺诈的行为。被告的行为使其产生错误认识,购买了本不会购买的产品,不仅使当前财产受损,而且也因能耗较大产生财产损失。因此,彭先生将建材公司北京某店及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退还安装费、赔偿货物价款的一倍即1899元、赔偿误工费和交通费共计300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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