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持续四个小时的不公开开庭审理,12月11日12时30分许,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对 “8·2”涉黑案当庭进行宣判。贾海根、梁金超等10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被告人贾海根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梁金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缓刑至有期徒刑八年不等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贾海根纠集梁金超、曹彦彦等组织成员在安阳市进行寻衅滋事、组织卖淫、聚众斗殴等活动,并初步形成以贾海根为组织领导者,以梁金超为骨干成员、以曹彦彦等人参加的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固定、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贾海根、梁金超及其组织成员目无国法,无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案手段残忍,性质恶劣,不计后果,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组织卖淫、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给被害人的心理、生理上造成极大伤害,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和谐,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该组织成员犯罪气焰极其嚣张,遇事掂刀、带棍棒就打,目前已造成1人死亡,3人轻伤,4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