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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完毕不执行 国土资源局被判履职
作者:黄宪伟 王西卉   发布时间:2009-10-19 16:31:08


    国土资源局对非法建筑作出没收、罚款等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因履行职责没有到位,未能对非法建筑及设施进行处理,结果被土地合法使用人诉至法院。10月19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要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判决国土资源局六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2004年8月21日,原告柏万福经批准取得了位于安阳县柏庄镇167平方米非耕地的用地许可权。2007年1月19日,同镇村民柏天顺未经批准在上述土地上建门面房,形成非法占地的事实。被告国土资源局依据上述事实,依法对柏天顺的违法占地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柏天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依法没收被占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设施,并对柏天顺处以2450元的罚款。

    柏天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后经一、二审两审判决驳回了柏天顺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原告柏万福多次申请被告国土资源局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职责,处理并拆除其没收的柏天顺的非法建筑物和设施,归还其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67条之规定,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所得收益,缴作出处罚机关的同级财政。据此,被告国土资源局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而被告国土资源局在原告申请后,至今未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理,其行为已构成不作为,遂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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