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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打黑第一案:原潮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终审判决
作者:潘从武 发布时间:2009-03-12 17:01:13
百余页判决书堪称纪实小说
成员着装统一,手持制式砍刀甚至枪支,“老大”一声号令众人齐声响应———这不是影视大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活动场景,而是现实生活的真实上演。 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宁夏打黑第一案”———原潮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由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除原潮、田兴云、裴国卫3名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外,其余3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2个月到2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附带民事赔偿。 3月9日,记者从宁夏高院拿到的此案终审判决书竟然厚达123页共十余万字,堪称一本记录这一涉黑恶团伙累累罪行的纪实小说。 在阅读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和采访相关办案人员之后,记者了解到了此案的个中详情。 “装备”齐全帮规严密 2003年至2007年7月,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原潮为了在社会上树立“老大”地位,用拉拢、引诱、胁迫等手段,先后吸收和发展社会闲散、刑满释放人员成为组织成员。 为了笼络和控制团伙成员为其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原潮除靠体罚形成了约定俗成的团伙规矩外,还为团伙成员订制了服装,打制了砍刀、盾牌,购买了管制刀具、钢管等,原潮自己还配备了枪支、弹药,逐渐形成了一个人员结构和数量均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2004年5月28日,原潮开始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在这个犯罪团伙中,原潮始终以“大哥”、“原大”、“领导”身份自居,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实施犯罪,处于犯罪团伙的核心地位。 为达到控制团伙成员的目的,原潮通过给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团伙成员发好处费、零花钱、摆平事端、出资疗伤、资助逃跑、窝藏组织成员等方式笼络和稳固组织成员为其跑腿卖命。有些组织成员为达到在社会上好混、不受欺负、有面子、吃喝不愁等目的,积极参加该团伙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最终成为了稳定的骨干成员。 这个团伙还具有成员共同熟悉和遵守的团伙规矩,即团伙成员如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团伙成员要探监看望并资助生活费;被抓获的成员不准出卖兄弟,团伙成员不准吸毒、不准认别人为大哥,打架时不得退缩。对于执行命令不坚决或者办事不力、未完成指派任务以及对团伙不忠诚、对团伙成员不仗义的,原潮轻则恶语谩骂、重则拳脚相加。 欺行霸市危害一方 原潮犯罪组织形成后,在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等地称霸一方,肆无忌惮地实施故意伤害、绑架、抢劫、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使当地群众安全感下降,妨碍了当地的经济、管理秩序。 2004年以来,原潮先后安排组织成员在吴忠市利通区“滚石”迪厅、青铜峡“酷啦啦”、“百分百”迪厅等娱乐场所“看场子”,使用暴力替这些娱乐场所摆平事端,维持秩序,从中收取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保护费。 与此同时,这一涉黑团伙还通过暴力手段插手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2004年5月,四通公司的李某答应给原潮干股后,原潮指使多名团伙成员在吴忠市东郊菜市场,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帮助四通公司垄断部分菜价、控制菜源。同年5月28日,因王某出售与四通公司相同的蔬菜,且菜价低于四通公司,原潮等人带领并指使团伙成员持刀将王某砍成轻伤。事后,原潮两次从四通公司分得利润。 2007年2月中旬,吴忠市金积纸箱厂土方工程开工后,原潮利用其社会影响力插手土方工程,从土方承包商李某和土方供应商马某处拉砂石的车辆中每车各提取5元,非法获利21000元。 2007年3月8日,原潮犯罪团伙为帮助马某垄断红柳沟砂厂的砂夹石开采,召集50余人携带刀具、盾牌、护具到青铜峡红柳沟马某的砂厂,欲与他人组织的二百余人械斗,因对方人多而放弃,原潮获利6000余元。 2007年7月10日晚,原潮等人在灵武市一家迪厅娱乐,遇见王某。次日1时许,王某叫上原潮等人来到灵武另一家娱乐会所二楼包间喝酒。其间,原潮因嫌王某女友孙某说话惹他生气,便指使手下殴打孙某。为此,王某与原潮发生争执。原潮准备离开时,王某上前拦住其乘坐的无牌轿车,原潮手下多人持械追砍王某。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年7月29日死亡。 2007年5月18日,原潮应他人的请求,纠集并指使手下10多人,到吴忠市一酒店客房内,以耍赌使诈要回“赌资”为由,殴打正在赌博的于某、王某,当场抢走二人现金两万元后,又将于、王强行劫持到吴忠市滨河大道继续殴打,迫使于某通过朋友又交出现金6万元。原潮将其中的5.5万元分赃挥霍。 调查抓捕历经15月 原潮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列案件自暴露以来,就引起了宁夏吴忠警方的高度重视。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警方调集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转战北京、河北、浙江、内蒙古、陕西、甘肃等省区市,开展了艰苦卓绝的侦查,基本摸清并掌握了该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办案民警从团伙成员手中缴获枪支6支、子弹29发和部分火药,收缴砍刀42把、汽车3辆;先后抓获团伙成员44人,查获各类违法犯罪案件47起,其中刑事案件37起。经过15个月的调查取证和抓捕工作,这个称霸一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最终被彻底铲除。 原潮犯罪团伙被摧毁后,实施异地羁押、异地起诉、异地审判。2008年7月28日至8月1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此案仅公安、检察机关制作的侦查、起诉卷宗就多达数百卷,高达150厘米以上,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该团伙涉及11宗罪状。经过5天审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2008年9月1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包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共11宗罪名,判处原潮、田兴云、裴国卫无期徒刑,判处马笑天、岳继文、王波等16人20年至10年有期徒刑,判处其余23人1年2个月至9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其中,主犯原潮涉及9宗罪。 近日,宁夏高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对包括原潮在内的众多主犯维持原判。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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