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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袋烫伤买主 买方卖方各担其责
作者:崔建民 张伟森 王洪涛 发布时间:2009-02-23 13:53:10
2月22日,新疆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案件。
原告沈某在被告李某经营的药房购买热水袋一个,原告沈某在使用热水袋前,未对热水袋进行检查。在使用过程中,原告沈某左脚被烫伤,致其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0594.61元。后原告沈某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向五家渠工商管理局消费者协会反映此事,经工商局核实,原告沈某受伤的原因是被告出售的热水袋缺少一胶皮垫子。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向原告沈某销售的产品质量存在瑕疵,致使原告沈某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沈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购买的热水袋在使用时未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必要的检查,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应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沈某各项损失的70%即7276.23元,而原告沈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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