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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溜索时受伤 景区经营管理者应担责
作者:蒋延珍 发布时间:2009-02-13 15:15:28
旅游景区溜索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游客乘坐溜索时受伤致残,景区经营管理者被告上法庭。2009年2月1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韩女士医疗费等各种损失共计45800元。
2008年5月2日,原告韩女士与朋友利用假期自费到被告吴某个体经营的某景区旅游。次日上午,韩女士在乘坐该景区溜索至终端时,被突出的崖石撞伤,导致其左脚跟骨粉碎性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占全残的30%。出院后,韩女士多次找到景区业主吴某协商解决赔偿事宜,被告吴某以事故系原告自身操作不当造成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景区溜索终端防护设施已破损,失去安全防护作用。被告吴某作为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为游客提供安全保障。被告吴某因管理疏漏,导致韩女士伤残事故的发生,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吴某认为事故系原告操作不当造成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法院未予采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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