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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尚"状告商评委员会 法院依法撤销异议裁定书
作者:郭京霞   发布时间:2008-12-31 11:11:43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欧尚集团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福建爱都工贸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原告欧尚集团诉称,原告是世界上最大的零售企业,在欧美等国开设有大量的连锁店,是“A小鸟图形”商标的独创者和在先使用者。另外,原告早在80年代就开始与泰国、韩国、中国台湾省等亚洲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开始了频繁的商业交往,很多中国的企业都知道原告及原告的“A小鸟图形”标志,已经为中国相关公众知晓,属于驰名商标。原告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关于“ADO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以及图形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分别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两份裁定涉及的被异议商标是爱都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和ADO及图形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欧尚集团提供的广告宣传资料均形成于国外,无法证明该商标在国内的使用情况。其提供的该商标在国外注册的证据也同样不能证明该商标在国内的使用情况,因此,欧尚集团关于其“A小鸟图形”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广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属于驰名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另外,法院认为,欧尚集团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中国应当受到保护。原告在法国注册的“Auchan及A小鸟图形”商标及在美国注册的“A小鸟图形”商标中的“A小鸟图形”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原告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早在1983、1990年分别在法国和美国注册了上述商标, 还在1988年对上述商标进行了国际注册。包括被异议商标注册人在内的公众可以通过公开的途径得知原告上述商标的注册尤其是国际注册的情况。爱都公司将欧尚集团享有著作权的“A小鸟图形”作为被异议商标或其主要部分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综上,北京一中院作出判决,撤销了商评字关于“ADO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和关于图形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并判令商评委就欧尚集团提出的异议复审重新作出裁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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