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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民警困屋中30分钟 男子阻碍执法不服处罚被驳
作者:崔晓畅   发布时间:2008-12-23 15:20:24


    因不服某公安分局对其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赵某将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

    赵某的丈夫焦某饭后出去遛狗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人举报。民警接报出警上门了解情况时,赵某阻拦民警录像,用手搰掳摄像机,并用手捂摄像机镜头。被民警制止后,赵某抱着小狗走出屋门,并随即将屋门撞上,致使民警被困屋中长达30分钟左右。后公安分局认定,赵某阻碍了民警执法,决定对赵某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赵某不服,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公安局维持了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

    后赵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赵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安分局依据赵某陈述及对他人的询问笔录和现场录像资料,认定赵某存在阻碍民警执法的事实。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对赵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公安分局履行了传唤、询问、取证、告知等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的要求,其执法程序合法。赵某的上诉理由,无法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条第二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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