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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兆美元天价索赔官司有果:被辞退员工败诉
作者:郑颖   发布时间:2008-12-11 14:47:40


    因认为在用人单位身体造成损害,劳动者张先生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赔偿256兆美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据悉,该案是我国建国以来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最大标的劳动争议案件。

    原告张先生诉称,2007年6月5日他入职到一家电脑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日期至2009年6月25日。入职后张先生任质量测试主管,后任网站编辑主管。月工资标准为税前11451元。2008年1月18日电脑公司与张先生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于2008年2月4日电脑公司向张先生支付工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年假补偿等费用3万余元。但张先生认为考核应在试用期内进行,如果公司认为张先生考核不合格,应当调岗,不应辞退。而且他在公司策划的旅游活动中因吃了公司发的有毒食品,使张先生在活动中脚步错位,严重受伤,不能走路。随后张先生将电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电脑公司补发2008年1月18日至3月18日的工资、补发其工作期间的加班费、奖金、公司克扣工资及5倍的赔偿金等870万余元,并要求电脑公司支付破坏其身体健康赔偿费256兆美元。

    法庭上,被告电脑公司辩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电脑公司也向张先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工资,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现在张先生要求赔偿的870万余元均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张先生主张的投毒更是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电脑公司与张先生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了劳动关系,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受劳动法的保护。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张先生与电脑公司于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电脑公司也已经向张先生支付了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庭审中张先生主张受电脑公司胁迫而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张先生现还要求电脑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张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故其要求电脑公司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克扣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和妨碍司法赔偿费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认为,张先生要求电脑公司支付人身伤害赔偿费256万亿美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最后,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张先生未表示要求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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