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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通报两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宣判情况
作者:杨维汉   发布时间:2008-11-26 09:41:55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公室获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分别对湖北省武汉市李军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安徽省滁州市王义强、王义刚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李军、王义强、王义刚等一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分别被依法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

    湖北省武汉市李军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涉及被告人22名。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至2001年5月,张成义(2005年9月9日被李军打死)纠集被告人陈忠桥、周启鸿等人,逐步形成以张成义为首,以陈忠桥、周启鸿等人为骨干,以被告人王武斌、刘非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3年后,由于该组织的成员陈忠桥、周启鸿等人先后被司法机关抓获或负案潜逃,张成义又勾结被告人李光辉,并吸纳了被告人李军及其手下被告人孙军、郑金喜等一批人员,大肆购买、运输军用枪支,购买车辆,发展成为了以张成义为组织者、领导者,李军、李光辉、孙军为骨干,郑金喜、梅腊运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谋取非法利益,该组织逐步控制、影响并插手武汉市地下赌场和部分布匹运输线路,共获取非法利益达人民币1140余万元。1998年以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谋杀、报复伤害和绑架等暴力手段打击竞争对手,争夺势力范围,共造成5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

    2007年8月1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李军、孙军、陈忠桥等3名被告人死刑,本案其他19名被告人,除1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外,其余18人分别被判处死缓至有期徒刑6个月。宣判后,李军等被告人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除对个别上诉人依法改判外,对李军等人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省滁州市王义强、王义刚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涉及被告人52名。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义强1985年刑满释放后,于1997年经营“王氏桑拿”,1998年成立“滁州市华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祥公司”)。被告人王义刚1984年刑满释放后,于1995年经营“南桥旅社”,2005年成立“滁州市义刚商贸有限公司”。此间,被告人王义强、王义刚长年网罗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刑释解教人员以及部分亲友,分别以“王氏桑拿”、“南桥旅社”等处为据点,共同或独立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赌博、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义强、王义刚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岳彩洋、徐传鲁等为骨干成员,众多人员参加,专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牟取非法暴利数千万元。为寻求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逃避打击,炫耀势力,王义强、王义刚还利用吃请、高利息“吸储”等手段结交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便于领导、控制,王义强、王义刚对组织成员进行分工,建立层次关系。该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今年6月30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等十余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义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王义刚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本案其他50名被告人亦分别被判处刑罚。一审宣判后,王义强、王义刚等被告人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除对岳彩洋等5人各自具有的量刑情节作出准确认定,并依法改判外,驳回了王义强、王义刚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的定罪量刑。

    据了解,以上两起案件均是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湖北、安徽两地有关法院精心组织,全力投入,保证了案件公正、高效审判。李军、王义强、王义刚等一大批涉黑犯罪分子依法受到刑罚处罚,有力地维护了当地社会治安的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全国各级法院将继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在继续坚持和发扬前一阶段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工作,确保在审判环节实现“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预期目标。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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