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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质期内肉饼成"霉饼" 法院判令便利店赔偿损失
作者:余刚 庄莉莉   发布时间:2008-11-06 09:41:57


    为住院保胎的妻子买来零食当夜宵,谁想保质期内的肉饼竟是发霉的,幸好妻子及时发现,遂将便利店告上法庭。日前,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便利店为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8年7月26日晚8点左右,为了给正在保胎的妻子准备夜宵,吴某特意到附近的便利店购买了密制鲜肉烧饼一包,价格为6元。在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2008年6月21日,保质期6个月,吴某放心地付了钱。然而当晚,妻子颜某吃到第二块肉饼时,发现有异味,仔细一看,原来肉饼已经发霉。想到妻子差点误食了发霉的食物,吴某立即到便利店反映情况。2008年7月28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最终却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只好诉至法院。

    法庭上,颜某诉称,吃肉饼时发觉有异味,没想到差点吃了发霉的肉饼,丈夫立即到该店反映情况,并要求该店店员向上级汇报此事,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却遭便利店拒绝。故请求法院判令便利店公开道歉,并赔偿自己由此产生的误工费、调档费等费用155元。

    便利店则辩称,颜某所述的购买鲜肉烧饼的经过是事实,但主张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对于要求店里赔偿由此产生的费用,其愿意承担。

    法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消费者要求赔偿。现颜某作为消费者在便利店购买的商品存在变质的情况,故其有权要求便利店对其进行赔偿。对颜某提出的155元的赔偿要求,便利店表示愿意接受,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对颜某主张的便利店公开道歉,因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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