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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疏忽防护 路人遇落石受伤获赔
发布时间:2012-09-12 14:55:25


     本网讯(通讯员 邓世伦 郭仕伟)   公路建设施工方在修建公路时,由于疏忽防护,没有做好足够防范措施,导致放行路人被高处落石滚落砸伤,施工方被判赔偿路人损失。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调解后,双发达成协议:被告某公司及其天峨至乐业二级公路龙滩大坝至向阳段NO.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赔偿原告汤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赡养费、抚养费、中药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六万元,并限于付清。

    2011年4月4日,家住广西天峨县向阳镇全平村马家坪屯的汤某,驾驶自己购买的摩托车从家去县城,途经被告承建的天峨至乐业二级公路龙滩大坝至向阳段NO.4合同段时,由于被告疏于防护,没有做好足够防范措施,致使施工落石砸中原告右脚背部受伤。之后,原告汤某共入院治疗99天后出院。经医院诊断为:1、右足第5趾开放性骨折术后坏死;2、右足第2、3、4、5趾骨开放性骨折术后足背皮肤坏死;3右小腿中段皮肤撕脱伤术后坏死。经广西河池市一品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汤某人身损害伤残度为八级伤残。

    汤某受伤后,其家人联系了施工方,后汤某受伤期间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由被告全部付清。但是,对于补偿事宜,双方各持己见而无法协商,进而原告汤某诉至该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残疾费赔偿金等共计88625.10元。

    本案经开庭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双方无异议。后审判员主持双方调解。庭上,审判员阐述了双方各自利害关系,并提出最优解决办法。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原被告各让一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某公司及其天峨至乐业二级公路龙滩大坝至向阳段NO.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赔偿原告汤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赡养费、抚养费、中药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六万元,并限于付清。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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