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永远)
9月2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杜集镇社会法庭调解解决一起涉农纠纷案件,在社会法官的努力下,因为矛盾争吵不断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王某为杜集镇南街村人,自己购置了一台农药喷雾机,在自用的同时给周边农民的庄稼打药。2012年8月,王某来到杜集镇南街村,给自己妹妹所种的玉米喷雾除草剂。王某打了两块田地之后,除草剂没有用完,同村的杨某麦地与之相邻,见状邀请王某也为自己的玉米打药,除草剂由王某提供。打药后不久,杨某的玉米苗却出现死苗严重的情况,造成大幅减产。杨某一怒之下找到王某,要求赔偿损失2000元。而王某也一肚子怨气,辩解农药不是自己提供的,是别人剩下的,杨某当时也同意用这种农药,自己仅仅是帮忙来打药的,并且玉米苗死亡的原因自己也搞不清楚,拒绝赔偿。双方争执不下,杨某向杜集镇社会法庭求助,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受理案件后,社会法庭法官考虑到正值农忙时节,如果按照一般程序,需要对杨某的麦苗死亡的原因进行鉴定,对实际损失进行评估,不但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耽误农业生产,还需要双方支付数量不低的费用。社会法官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了解到杨某所要求的损失只是自己估计的数字,实际损失没有这么多。而王某也认识到应该在打药之前应确保农药质量,并详细告知杨某农药的成分及可能出现的后果。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自愿赔偿杨某500元并当场兑现。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都对结果表示满意,对社会法官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