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新车购买两月自燃 法院判销售商赔偿
发布时间:2012-10-19 09:12:21


     本网讯(通讯员 和忠 王文)   近年来,车辆自燃索赔遭拒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而事件的背后则是消费者艰难而漫长的维权道路。近日,一名消费者在新买车辆自燃后的索赔过程中,因销售商和保险公司相互推卸责任,致使消费者的损失无法得到及时赔偿,因此将销售商和保险公司诉上法庭。昨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商向该车辆车主赔偿损失96437.73元。

    2011年8月18日,家住禹州市文殊镇的王某在某汽车销售商处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某品牌小轿车一辆。2011年10月23日晚上9点,王某驾车回到了家中,将车停放在停车位上。大约半个小时后,车辆起火。监控显示,车辆属于自燃。随后,王某及时打电话给该汽车销售商及保险公司,但其相互推卸责任,均拒绝赔偿王某因车辆自燃遭受的相关损失。维权未果后,王某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将汽车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8760元整。

    庭审中,王某诉称,自己从销售公司购买的车辆发生自燃,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商未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其行为已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汽车销售商辩称,原告应当起诉汽车生产商或保险公司,而不是自己,原告不能充分证明产品确存在质量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遭受财产损失的,作为消费者,可以向销售商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原告王某与汽车销售商有双方的购车合同、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汽车合格证、税收完税证明、销售发票、保险单等证据为证,因此,双方存在汽车买卖合同关系。同时,被告未能提供发生自燃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及缺陷的证据,应认定车辆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销售商应当赔偿原告损失96437.73元。如果被告认为车辆发生自燃属于生产者的责任,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