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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离职员工支付电脑解密费未获支持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8-04-30 13:44:42
合同到期后,公司要求员工办理交接手续,但王小姐没能移交电脑密码。公司无奈请人解密后,提请仲裁要求王小姐承担解密费获支持。王小姐不服仲裁,诉至法院。4月2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王小姐无须赔偿美意(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6350元,仲裁费300元,由美意公司负担的一审判决。
王小姐于2003年11月24日签约至美意公司工作,担任行政助理一职。合同期至2006年3月31日。期限届到,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但王小姐拒绝移交电脑密码等。美意公司请有关单位解密,花费了12700元。故美意公司要求王小姐赔偿损失。王小姐认为所涉密码均沿用财务部原密码,无解密的必要,故不同意赔偿。2007年4月12日,美意公司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了王小姐赔偿美意公司经济损失6350元;仲裁费300元,由双方各半承担的裁决。王小姐不服,诉至法院。提出无须赔偿经济损失6350元,仲裁费由美意公司负担的诉请。 美意公司辩称应按仲裁裁决履行,不同意王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美意公司未提供解密的必要性的充分证据,故王小姐要求不赔偿63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仲裁费300元,应由美意公司负担。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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