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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交广告公司副经理利用承揽广告之机敛财被判11年
作者:王文波 彭啸 发布时间:2008-04-09 09:43:47
走在大街上,公交车身、公交车站的各类广告可以说是琳琅满目,成为城市的一道靓丽风景,但有人却利用承揽这些广告之机大发不义之财。4月6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曾任北京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的刘景京因犯受贿罪被一中院终审判决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的全部犯罪所得被上缴国库。
据了解,今年52岁的刘景京是北京市人,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北京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景京于1998年4月担任北京公交广告公司副经理,该公司是隶属于北京公共交通总公司(现改制更名为北京公共交通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的全民所有制公司。1999年3月,北京公交广告公司改制,更名为北京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同年7月22日,经中共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委员会常委会决定,刘景京任北京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公司副经理。 刘景京利用负责公交车身广告制作及确定承揽厂家、负责公交候车亭、广告灯箱建设和工程委派等职务便利,于2001年至2003年期间,分4次收受业务单位某户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理赵某所送好处费人民币49万元,刘景京将此款分给公司经理张家骥(已判刑)9万元,其得赃款40万元;2002年2月至2003年9月期间,刘景京伙同张家骥先后4次收受业务客户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修分公司多种经营中心主任瞿某所送好处费人民币40万元,刘景京返还瞿某8万元,剩余赃款刘景京与张家骥各分得16万元。 刘景京伙同张家骥共收受他人好处费81万元,刘景京自己分得56万元,其中有人民币4万元用于单位事务,余款5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购买国债。 2005年4月,被告人刘景京被检察机关查获后退出全部犯罪所得。 另据了解,刘景京在被查出问题后,一度出现精神病症状,在法庭审理时疯疯傻傻,为此,法院对其进行了精神病司法鉴定,得出的结论是:被告人刘景京具有诉讼能力。 据北京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材料证实,刘景京为北京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主管公司媒介部、设计部、制作中心等二线工作,负责公司候车亭建设、候车厅灯箱广告制作、公交车身广告制作及在制作过程中确定承揽厂家、承揽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款项支付等事宜。 据给刘景京行贿的某户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理赵某证实,因刘景京是负责制作广告的领导,赵某为保持业务关系,按照事前与刘景京的约定,于2001年至2003年间,分四次给刘景京提成费,总计50多万元。 在法院审理期间,刘景京的辩护人曾提出,刘景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对此,法院认为,在案有业经法庭质证并予认证的中共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委员会文件、北京公共交通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刘景京的档案复印件证实,刘景京于1998年4月担任北京公交广告公司副经理,该公司是隶属于北京公共交通总公司(现改制更名为北京公共交通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的全民所有制公司。1999年3月,北京公交广告公司改制,更名为北京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刘景京在公司中的副经理职务没有变动,其职位称谓自然变更。1999年7月22日,经中共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委员会常委会决定,刘景京为北京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职务仍然是由中共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委员会任命。这些书证足以证实刘景京的主体身份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法院对刘景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予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刘景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刘景京能够坦白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了上述终审裁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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