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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州原农机局副局长因受贿近5万元领刑
发布时间:2012-12-11 14:10:02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60后”李军原系县农业机械化事业管理局(以上简称农机局)副局长,其利用手职权,帮助他人在辖区推广插秧机后收受“辛苦费”、“ 好处费”,在局里购买秧盘等农资产品后,向对方公司收取“回扣”。2012年12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军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李军退出的赃款409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07年至2008年,李军在辖区宣传推广林生经销的保田插秧机后,于2007、2008年年底以“推广费”、“辛苦费”名义分别收受林生给予的人民币15000元、35000元,合计50000元。李军将其中的28500元缴入单位帐户处理,剩余的21500元则据为已有。直到2012年3月1日,李军以退保田插秧机推广费名义退缴赃款25000元到县纪委廉政帐户。2007年、2008年,全州县农业局购买了联谊农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塑料秧盘。后李军以“回扣”名义,分别于2007年、2008年非法收受该公司人民币5400元。2009年,李军在辖区宣传推广他人的经销的插秧机、联合收割机后,于年底分别以“辛苦费”名义收受现金4000元、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李军在尚未受到讯问时主动将赃款25000元交到县廉政帐户,交款凭证上的交款人署的是本人名字,款项来源写的是“退保田插秧机推广费”,应当视为其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检察机关据此对其进行传唤,应当视为其自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辩护人对被告人李军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军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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