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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丰原发改委主任受贿170余万被判13年
发布时间:2012-12-27 10:14:03


     本网讯(通讯员 黄胜强 李艳云)   身为发改委领导,按职责办理资金申报时却捆绑私利,将国家资金当作发财资本,借机收受贿赂。2012年12月25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胡增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胡增明于2007年始任江西省宜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任职期间他帮助企业和养殖场申报各类国家及省级资金。从2008年至2012年五年间,在申报项目资金成功后,他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从16家企业和养殖场索取或收受现金共计160.7万元、干股10万元。其中胡增明共索贿74万元,有一次他所索取贿赂金额甚至达到申报资金的50%。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增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170.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有索贿的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退清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据此,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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