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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国土局副局长武红受贿滥用职权获刑6年
发布时间:2012-10-11 10:37:17
本网讯(通讯员 吕松涛)
2012年8月25日,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武红(化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受贿赃款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武红,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2002年5月至今任河南省义马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2003年1月份至2004年2月份期间,时任河南省义马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被告人武红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收受人民币共计106000元。案发后,赃款被全部追回。 2004年4月份至2005年9月份期间,时任河南省义马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被告人武红在2004年义马市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违反省市有关煤炭资源整合的有关规定,在收受贿赂后,在审查原义马市杏花三矿、原义马市西工区联办矿、原义马市千秋镇二十里铺村永兴联办矿资源整合资料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未认真核实相关申报资料,在明知杏花三矿申报资料上所包含的矿区与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矿区存在重叠情况下,仍将杏花三矿的申报资料上报给上级部门,致使上级部门于2005年9月根据相关申报资料为义马市杏花三矿办理了面积为2.0542平方公里、为期一年的《采矿许可证》。该证后经四次延续至2008年9月底的基础上,又于2008年9月17日为义马市杏花三矿办理了有效期限4年的《采矿许可证》。2011年初,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上市后,由于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煤矿与杏花三矿存在矿区重叠,采矿证不能及时办理到上市公司名下,导致给上市公司遭成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武红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武红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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