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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收受贿赂积极悔过被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12-11-28 10:14:23


     本网讯(通讯员 王东明)   村支书受贿后自首且全部退赃,11月2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张国清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国清在任丰城市小港镇张洲村委会支部书记期间,于2010年上半年,利用其协助小港镇人民政府从事河道、沙场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职权便利,承诺小港镇路东沙场承包股东会尽力想办法协调好该沙场与邻近的张洲沙场之间的矛盾与磨擦。因此,同年6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张国清在其家中非法收受由路东沙场承包股东张平华、张国旺经手送给的人民币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国清身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国清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清了全部赃款,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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