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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前因工受伤被截右臂 19年后索要伤残赔偿
作者:崔亮 发布时间:2008-04-07 10:29:23
十九年前在工作中受伤被截肢,由于当时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十九年后,将当时企业的上级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自己的伤残赔偿,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王先生在起诉书中称,自己是在1989年2月来到镇政府和镇企业总公司下属的一家工厂上班,四个月后的一天在上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经医院抢救,右臂截肢,属重伤,自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当时得到支付6000元赔偿金后没有进行工商鉴定。在2007年,王先生拿着镇政府出示的介绍信,到区医院做劳动能力鉴定。后医院出具残疾程度鉴定证明:王先生残疾程度为二级肢残。在双方协商没有达到一致的情况下,王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认为:王先生是与工厂建立并履行事实劳动关系,与镇政府和镇企业总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因此王先生的仲裁请求没有支持。 王先生随后将镇政府和镇企业总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705.60元,并从2008年1月份起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直至百年之后。同时特别提出随着北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加,伤残津贴也要求随着增加。 昌平法院将择日审理此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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