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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法院受理《劳动就业促进法》实施后首例就业歧视案
作者:王丽英   发布时间:2008-03-25 10:06:14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劳动就业促进法》实施后首例乙肝就业歧视案。

    原告张先生诉称,2002年10月25日,自己加入箭牌糖果(中国)口香糖有限公司从事送货工作。2004年箭牌糖果(中国)口香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牌糖果”)将其转入被告北京多多企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多多”)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10月31日,北京多多和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张先生具有乙肝小三阳携带乙肝病毒为由,强行要求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停止了原告在箭牌公司的工作合同。接到通知,原告多次告知北京多多其肝功能正常,不会在工作中给他人造成危害,要求被告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但遭被告拒绝,张先生被逼无奈,只好于2007年11月13日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失业至今。

    张先生认为,被告侵犯了平等就业的权利,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就业权,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支付财产使用费、精神损失费和律师费共计5万余元。由于工作所属单位在箭牌糖果,因此原告请求追加箭牌糖果为第三人。

    据了解,《劳动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而与之配套实施的《劳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行进行乙肝体检。

    此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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