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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15年前学工期间不慎受伤 学校拒绝报销医疗费
作者:龚思红   发布时间:2008-03-10 09:08:39


    中学生张岩在15年前的一次学工中受伤,不久后毕业分配至徐州英才学校工作,然而英才学校在履行了一段教育主管部门的决定后,不再为张岩报销有关医疗费用,于是张岩向人事争议仲裁机关提起仲裁,日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张岩原系徐州市某中学学生,在学校组织的一次学工活动中,不幸发辫被卷入机床丝杠,致使头皮整个脱落,虽经治疗,但头皮、眉毛终生不得再生。张岩在该校学习期间,因该事故发生的医疗费,该校予以全额承担。两年后张岩毕业分配至徐州英才学校工作。张岩原所在的学校就张岩的医疗费用承担问题向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张岩定期去上海更换假发的费用由徐州英才学校从差旅费项目中报销。此后,徐州英才学校即按此决定承担了张岩的全部医疗费用。徐州市实行医疗改革后,徐州英才学校以张岩的病情属于医改范围为由,不再报销其至上海更换假发的费用,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多年未解决。2007年6月,张岩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福利待遇争议仲裁。徐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该案不能适用《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亡)认定的暂行办法》,裁决缺乏政策依据,故裁定驳回张岩的仲裁申请。2008年1月,张岩向徐州市泉山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徐州英才学校继续履行市教育主管部门的决定,承担医疗费的报销责任。

    被告徐州英才学校答辩称,该案是因不服人事争议仲裁引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徐州英才学校不是致害人,执行的是主管部门的命令,并非是对侵权的赔偿,不应作为赔偿主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岩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人事仲裁的请求是劳保福利待遇争议,而本案张岩主张的是继续履行决定的请求权争议,与诉前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劳保福利待遇争议并非同一案由。在人事争议仲裁中,张岩提出的是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属于医改范围、能否予以报销的问题,在本案中,张岩提出的是要求徐州英才学校继续履行市教育主管部门的决定,报销其医疗费,该案并非是张岩不服人事争议仲裁决定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故该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徐州英才学校虽然是按照市教育主管部门文件的决定为张岩报销医疗费,但是该报销医疗费的决定并非无故产生,该决定是基于张岩因事故遭受损失,由赔偿张岩的损失转为对张岩医疗费的报销,其实质是对张岩损失的一种补偿。徐州英才学校虽然不是该案致害主体,但是市教育主管部门决定要求其为张岩报销去上海定期更换假发的费用,该校已实际为张岩报销多年,从双方对报销行为的默认和报销事实的积极作为来看,双方已实际建立起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变更或解除,徐州英才学校并未提出变更或解除的法定事由,故其应该按照所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继续履行。(文中人物及单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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