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农村征地补偿款引发的上诉案件。上诉人刘某一家三口不服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将昆区昆河镇胜利村委会和闫家梁村民小组上诉到中级法院,要求确认其领取征地补偿款的资格。
2005年5月,昆区人民政府、包钢集团公司、昆河镇胜利村委员会三方就包钢集团公司征用闫家梁村土地的相关事宜签订了协议书。胜利村委会闫家梁村民小组2005年6月11日会议决定,以2005年元月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为准分配土地补偿款。刘某一家户口于2005年4月27日将城镇户口转为农业户口,迁至了闫家梁村。因其不符合条件,所以村民小组不予确认其分配补偿款的资格,刘某遂将闫家梁村民小组起诉。一审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认为他们一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要靠土地承包收入生活,所以有权参加补偿款的分配,要求中级法院撤销原判决。
中院经审理认为,昆河镇胜利村委会和闫家梁村民小组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有权决定经济组织内部的事情,包括补偿款的分配。刘某关于“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直以承包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说法无证据支持,且在分配方案决定时将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与集体经济组织间的经济联系和管理关系不能认定,故驳回了刘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审判决。刘某没有因其即时迁户口的行为,成为补偿款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