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广西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对某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所引起的工资纠纷案公开宣判。法庭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1200多元,从而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几年前,梧州市某事业单位与劳动者黄某签订了无固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梧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一份,明确约定劳动者黄某在该单位从事的工种和服务项目。2007年5月—7月,由于单位承接业务有限,开工不足,该单位按时薪制支付工资给付黄某,与市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相比,该单位每月少支付黄某工资总额的25%,三个月共计拖欠1200多元。黄某要求该单位支付被拖欠工资未果,即向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由该事业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给黄某。该事业单位不服裁决,遂向蝶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驳回黄某的无理请求,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仲裁费用。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应按约定安排被告的工作以及按不低于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给被告。由于原告的原因未能安排黄某正常工作,亦未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给被告显属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理,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其工资的意见合法有理,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