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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途中的哥遭人殴打 法院认定应属工伤
作者:叶一   发布时间:2008-01-21 11:40:47


    出租车司机老杨在工作途中与他人发生冲突受了重伤。老杨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老杨所在的出租汽车公司与区劳动局在认定上发生分歧。日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一句抱怨引来无妄之灾

    2005年5月4日下午2时许,上海某出租汽车公司的“的哥”老杨跟往常一样载客至三泉路时,突然发现对面有一辆出租车试图逆向超车,正朝老杨的车猛冲过来。老杨急忙踩下刹车,伴随着刺耳的刹车声,老杨的车子急停在了路边。对方因超车不成,也险些撞上其他车辆。“侬车子哪样开的!”惊魂未定的老杨朝对方抱怨了一句,也没多想,就继续往前开。但是,让老杨始料未及的事发生了。当他在附近停车下客的时候,那辆差点与他相撞的出租车司机黄某竟会负气之下,驾车尾随而至,一把将老杨拉出车子,想要理论一番。争执中,老杨将黄某推倒在地,黄某气急败坏,起身一拳打中了老杨左眼部。事后经鉴定老杨左眼失明,属于重伤。黄某受到了刑事追究,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机关也认定老杨属于工伤,但是老杨的单位上海某出租汽车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是否履职双方各执一词

    在法庭上,出租汽车公司和劳动局的代理人对于老杨是否属于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遭受伤害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劳动局指出,老杨是出租车公司的员工,在营运过程中遭到他人的殴打,这种殴打行为实质上妨害了老杨正常的工作,因而属于工伤。

    对此,出租车公司持有不同看法。出租车公司认为,老杨在争执中也有不理智举动,对于受伤事实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而且双方争执的地点是出租车旁,并不是在车内,不属于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遭受伤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锤定音法院认定工伤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老杨是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司机,出租车营运的特点决定了出租车司机的工作场所具有流动性,出租车在营运时途经的路段以及车辆内外的合理区域均应属于工作场所。老杨在正常营运途中,因为黄某逆向超车不成,险些造成车辆相撞,一时气愤实施恶意报复才受的伤害,整个事件起始于老杨履行工作职责。老杨虽在双方争执中有过错,但工伤认定并不以当事人有无过错作为认定条件,且老杨并不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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