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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被驳回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12-07-05 15:41:30
光明网讯 (通讯员 袁夏光 王国强)
村卫生所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自承担法人责任,村卫生所人员与卫生院、卫生行政部门无劳动关系。近日,江西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系吉安县桐坪镇林源村卫生所的乡村医生。2010年9月4日下午,原告在完成对本村委会4岁以下儿童麻疹强化免疫工作的统计调查后,驾驶摩托车将统计表送交到吉安县卫生局桐坪卫生院。之后,原告又领取了本村委会500余份居民健康档案及一块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配发的面积约2平方米的公众卫生宣传板。原告驾驶摩托车携带上述物件返回村卫生所行驶至桐坪镇睦塘村路段时,突发 “主动脉夹层撕裂”疾病。原告随即被送往吉安县卫生局桐坪卫生院进行紧急救治,后转入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等13万余元。 原告认为系因公受伤,要求吉安县卫生局、吉安县卫生局桐坪卫生院以工伤对待未果,遂向吉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吉安县卫生局、吉安县卫生局桐坪卫生院存在事实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2012年3月19日,吉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吉县劳人仲字(2012)第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认为:原告与吉安县卫生局、吉安县卫生局桐坪卫生院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仲裁裁决书不服,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吉安县卫生局、吉安县卫生局桐坪卫生院之间存在事实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系吉安县桐坪镇林源村卫生所的乡村医生,林源村卫生所系原告个人举办和所有。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医生的主要职责是向本村的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被告对原告刘某仅负有监督和指导义务,原、被告间并未办理过相关聘用手续,也未签订过有劳动关协议或合同。原告举办的村卫生所为独立的医疗机构,其工作由其自行安排,并不受两被告的指派和调配。事发当日,原告领取的居民健康档案袋及公共卫生宣传板,均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配置,由被告转发给各村卫生所。原告履行的是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亦是作为乡村医生自身的工作职责,而非为被告进行工作,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原告履行公共卫生职责,国家也给予了一定的专项补助。 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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