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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不得饮酒 湖北英山黑恶势力受到严惩
作者:占涛 殷法 张山花 发布时间:2007-12-24 09:01:15
经过三天的公开开庭,湖北英山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3日当庭作出判决,当地黑社会性质组织主犯方焱金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它十几名成员分别处以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年45岁的被告人方焱金,自2003年至2006年10月间,伙同他人先后成立了海虎矿业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在英山境内进行铁砂、黄砂、石材的开采及销售。为了保证这些公司的生产、销售等业务的开展,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方焱金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的犯罪组织。为解决河道冲突、扩大势力范围,被告人方焱金组织并吸纳了以被告人龙安、张金龙等6人为骨干,以被告人万超等5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中,方焱金是组织者,处于领导地位,龙安负责传达其指令,被手下的“小弟”称为“龙主任”,方立志、张金龙等骨干成员则带领各自的手下,执行其指令,石武、万超等人则充当打手,具体实施方焱金的指令。 为了支撑该组织的活动,被告人方焱金通过开设赌场获利33万元,帮人索要股金获利5万元,偷逃税款40余万元,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被告人方焱金将违法犯罪所得用于支撑该组织的活动。 被告人方焱金为组织成员安排工作,提供固定“工资”,安排集体食宿,发放辛苦费、慰问金、零花钱、鞋物,配置通信工具,对为“组织利益”受伤的成员治伤、支付医药费,为组织成员作案后逃跑提供资金,为被抓获到案的组织成员聘请律师、交纳保证金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并到监管场所看望慰问,为其家属提供生活费用等。 为了控制该组织成员,方焱金要求:“工作”时不得饮酒,以防止误事;有事,要向其汇报。被告人方焱金通过上述行为,在组织内部树立了绝对的权威。 被告人方焱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及其它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一系列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造成1人重伤、1人轻伤、20余人轻微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作案时以武装、暴力群体的形式出现,采取持械行凶、肆意殴打等多种残暴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组织地在公共场所持棍棒、砍刀、鱼叉等工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危害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 2005年3月9日,英山县福英河道铁砂开发公司与雷店镇飞跃村发生纠纷,其公司经理陈某打电话请求方焱金出面解决。当晚,方焱金指使龙安组织方伟(另案处理)、方立志等一伙人,乘车到雷店河道,戴上安全帽,手持木棍(铁铲柄),殴打当地群众,造成赵某轻伤,吴某轻微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2005年10月19日,县理工中专学生舒某被被告人万超用刀砍伤,其同祖母异姓兄弟郭某为其报仇殴打了万超。随后,被告人张金龙等带领十几人四处寻找郭某,进行报复,在土产公司院内追到郭某,用刀等砍击郭某的颈部、胸部、四肢等部位,致其重伤,伤残程度为八级;另有郭某的好友祖某也被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当地群众对方焱金一伙的恶行给当地群众造成心理强制,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方焱金等被告人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10项罪名,依照法律给予了上述惩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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