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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律师状告交警重复罚款被判败诉
作者:范春生   发布时间:2007-09-10 16:48:59


    沈阳律师成某驾车在高速公路行驶,因超速被拍照三次,罚款三次。成某认为交警对一次违法行为作出三次处罚无效,遂将作出处罚的抚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起诉到法院。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裁定,交警的处罚无过错,驳回成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情况,2006年11月17日,沈阳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成某驾车行驶在沈(阳)吉(林)高速公路上,该高速公路限制时速100公里。当成某的轿车行驶到吉林方向30公里、38公里、48公里处时,被交警部门设置的摄像头连续三次拍下超速的画面。

  于是,抚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交警对成某作出处罚:三次违法,每次罚款200元,共计600元。成某虽不情愿,但在当时还是接受了处罚。

  今年7月,成某以“对一次违法行为作出三次处罚的行政行为应属无效”为由,一纸诉状将抚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交警的行为无效,返还部分罚款。

  9月7日,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成某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对于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自己驾车在特定时间、特定距离内,因超速行驶被连续拍照三次,只能被罚一次。“用摄像头的数量,来认定司机超速行驶的违法次数是不合法的。”成某这样说。  被告方交警部门则辩称,根据有关意见,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实施的同种违法行为,仍然属于数个相互独立的违法行为,不宜作为同一个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一次。故依此对成某罚款三次。

  法院组成的合议庭认为,交警部门对成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并无过错。法庭因此当庭宣判:驳回成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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