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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对未成年罪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作者:张莹   发布时间:2011-05-16 15:11:23


    我国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项规定是对少年犯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由于该项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掌握标准也不尽一致,故导致量刑偏差较大,这既不利于对少年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也不利于少年犯的改造。通过这部分改判案件进行分析,我们认为,出现处罚标准不尽一致的主要原因就是对量刑情节把握不准。因此,研究探讨对少年犯定界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问题,是当前审判实践的需要。

    1、量刑情节在犯罪前后不同阶段的把握

    量刑情节是与犯罪事实有关并对犯罪处罚轻重或免除处罚有直接影响的客观情况,可分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量刑情节并不常将定罪情节当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样必然导致量刑刑期的失当。如盗窃犯罪中,“数额巨大”这一情节,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 周岁的少年犯来讲是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即定罪情节,如果不具有“数额巨大”这个情节,那么,这个年龄段的少年则不负刑事责任。需要强调的是,现在我国刑法总则所规定的一些从轻或者减轻情况既适用于少年犯,也适用于成年犯。但由于未成年犯相对于成年犯来讲,对事物的认识能力不强,易受外界影响,盲从性、随意性较大,可塑性强,犯罪后易于接受改造。因此,在适用刑法总则有关从、减轻处罚规定时,较之成年犯掌握要宽。由于法定情节有法律依据,量刑时应首先予以考虑,然后再酌定情节。但这并不意味着酌定情节对量刑产生的影响不大,甚至有的酌定情节比法定情节对量刑产生的影响还大。如同是奸淫幼女罪,成年犯无论其犯罪原因、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对其处刑的轻重,而对少年犯则可能产生影响。把握不同量刑幅度,对处罚产生的不同影响,有利于少年犯正确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了便于分析,我们根据不同阶段的量刑情节,对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

    犯前情节。犯前情节不属犯罪事实,而是反映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包括犯罪原因,一贯表现,有无前科劣迹,犯罪动机,家庭环境,成长过程及自控能力等方面因素。这些因素就属酌定情节,对少年犯处罚时应予以考虑。对于犯罪前一贯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的初犯、偶犯,迫于父母离异无人照管为求生存而盗窃的少年犯,应较之曾多次受政府教育为追求享受而盗窃的挥霍型的少年犯处罚要轻,这样区别处理,有利于唤起失足少年犯悔过自新的良知,认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结果,促其接受改造。

    犯后情节。是指发生在犯罪结束以后直接影响量刑的因素,如罪犯在犯后认罪悔罪的态度和行为,犯罪后能否投案自首或坦白交待,是否积极退赃,对所犯罪行是否真诚悔过等,可作为衡量罪犯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大小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依法适用缓刑。

    犯中情节。这种情节即以最直观的形态反映了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又可作为衡量罪犯的主观恶性的重要标志,通常包括犯罪手段、犯前环境、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如对犯罪手段残忍、恶劣,选择年幼、体弱残疾的老人作为侵害对象的罪犯处罚就要重,对其适用从轻处罚的幅度也要小。

    由此可见,以上三类情节,犯罪中情节应成为影响量刑的主要情节,并结合犯罪后情节和犯前情节,确定对少年犯适用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2、量刑情节对不同年龄段少年犯的适用

    我国刑法将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分为两个年龄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虽然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于每个年龄估的少年犯如何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没有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予以研究探讨。

    (一)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犯一般应减轻处罚。根据刑法规定,这一年龄段的少年犯,只有有违犯法律规定的几类性质比较严重的罪犯才负刑事责任是相对于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此,笔者认为,对这一年龄段的少年犯在应负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其处罚幅度要比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犯小。审判实践中,我们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犯,不适宜减轻处罚,而予以从重处罚的情节归纳以下几种:具有法定加重情节的不予减轻处罚,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定从重情节的,不予减轻处罚。如奸幼或轮奸即遂犯罪中的主犯;虽仅具有一个法定从重情节,但同时兼有其他酌定从重情节的,也不予减轻处罚;虽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但具有犯罪行为给被害对象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较大,社会影响极坏等诸多酌定从重情节的,也不宜减轻处罚。

    (二)对己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犯适用减轻处罚要严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犯。根据刑法规定,这一年齡段的少年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从这一点来讲,与成年犯罪无异,只是在处罚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年龄段的少年犯在心理和生理发育上较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犯要成熟,适用减刑处罚的范围要小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犯,在量刑时,一般应首先考虑从轻处罚。审判实践中对这一年龄段的少年犯适用从轻处罚的幅度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虑:一是仅具有刑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不具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只比照成年犯从轻处罚。二是具有其他法定或酌定情节,但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在从轻或酌定性从轻情节,但不具备减轻条件的应视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哪个方面比较突出,决定从轻处罚幅度的大小。

    根据刑法规定及审判衶,笔者认为,对这个年龄段的少年犯适用减轻处罚的条件要严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犯,通常掌握在不具有其他从重情节前提下,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用减轻处罚。

    第一、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第二、应当减轻处罚。刑法规定的法定减轻情节包括: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预备犯和中止犯。第三、具有未遂从犯、胁从犯或被诱骗参加犯罪等情节之一的,可参考其他酌定情节适用减轻处罚,以至于免除处罚。 第四、少年犯罪后,第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的,第六、应根据刑法 有关规定,视具体情节决定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以致于免除处罚。实践中,由于自首情节不尽一致,因此对其处罚也有所不同。对于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犯罪线索而主动投案,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并积极揭发同伙,能接受审判,具认罪态度较好的,较之被通辑、迫于压力无处躲避、被迫投案的处罚要轻。前者可适用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后者只适用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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