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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撰稿人状告地方政府名誉侵权
作者:何春中   发布时间:2007-04-06 11:06:59


    3月20日下午2时,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当主审法官宣布开庭时,坐在原告席上的盛学友挺直了腰板,看了一眼坐在旁听席上、穿着红棉衣的妻子,然后将目光转向对面的被告席上。

  对面的被告席上是四被告: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七台河仲裁委主任刘铭英(第一被告),七台河仲裁委员会(第二被告),七台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第三被告),七台河市人民政府(第四被告)。

  当天,41岁的盛学友以独立撰稿人身份起诉上述四被告的名誉侵权案在这里一审开庭。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其中包括多家媒体的记者。

  这起名誉侵权案源于盛学友在2006年以特约撰稿人身份在《西部时报》发表的一篇报道,内容是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的一起煤矿权属纠纷案件。报道发表后,盛学友在七台河市政府法制办政府网站上发现了一份在他看来含有对其本人进行“恶意诽谤”和“攻击”的函。盛学友认为这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遂将上述四被告诉至法庭。

  原告起诉:客观报道被指虚构事实

  庭审中,原告盛学友诉称,他于2006年8月25日、9月15日采访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一起煤矿权属纠纷经过后,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文书在《西部时报》发表《煤矿权属究竟该归谁?》及后续报道。2006年10月13日,第一被告刘铭英和第二被告七台河仲裁委在第三被告所属七台河法制信息网上发表了《关于〈西部时报〉违法报道虚假事件构成侵权行为应立即纠正的函》(以下简称纠正函),文中说,“该文记者充当了文中当事人冯吉纯的代言人……该文通篇以诽谤七台河仲裁委为目标,目的非常明确。满足即得利益的需要。七台河仲裁委现有充分证据证明这篇报道是颠倒黑白,以记者虚构的事实帮助别人谋取不可告人的利益。”在结尾处写道:“仲裁委认为本文作者虚构事实,恶意攻击仲裁委已构成侵犯仲裁委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要求在报上公开道歉……”

  盛学友诉称,被告将《纠正函》在互联网上发表,并使用了大量侮辱、诽谤和贬损性语言,对其恶意指责和攻击,致其形象和名誉受到损害,造成严重的精神打击和经济损失。

  盛学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停止侵害,在七台河法制信息网、《西部时报》向原告道歉,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由四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和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

  曾做过多年记者的盛学友说,采访煤矿权属纠纷时,他的身份是《西部时报》特约撰稿人。在庭审现场,盛学友向法官表示,关于煤矿纠纷报道,他到七台河市仲裁委、法院、政法委等部门进行了调查,以及煤矿纠纷案件涉及的所有当事人,搜集到了所有的法律文书包括仲裁法律文书和审判法律文书,还有录音为证。

  盛学友认为,他个人通过多年的努力和拼搏,“甚至还冒着生命危险,才形成了我所拥有的社会对我的良好的综合评价,获得了这些对于新闻从业人员的我来说至高无上的荣誉。”但这篇《纠正函》却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致其物质和精神上都蒙受损失。

  “如果我写的文章严重失实,给对方造成了名誉损失,对方可以到法院起诉我侵权,但绝不能也不允许在互联网上对我进行人身攻击,进行人格贬损、侮辱甚至诽谤!所以,我要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因为当今新闻人遭遇人身攻击和被滥用诉权诉至法庭的例子比比皆是。”盛学友在自己的博客上还这样写道。

  原告盛学友的代理律师张成茂当庭表示,原告的文章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七台河市围绕着煤矿的产权所发生纠纷各方当事人的观点、当地仲裁委仲裁裁决和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做法的情况,是实事求是的;被告在网上指名道姓地攻击原告盛学友,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备受关注的是,一些证人为这起名誉侵权案出庭作证。“在看到网上的《纠正函》以后,盛学友在我们心中的形象已大打折扣。”一位证人说。

  还有一位出庭证人则表示,他经常读盛学友写的文章,但看了网上的《纠正函》后,现在对盛学友的评价降低,甚至已经开始怀疑盛学友的“人格”是不是出现了“问题”。

  被告反诉:失实报道损害名誉

  在当天的庭审中,被告七台河仲裁委员会则对原告盛学友提起的诉讼进行反诉。七台河仲裁委员会在反诉中说,2006年,被反诉人(盛学友)为了帮助冯吉纯,针对反诉人(七台河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徐金萍、高富贵与褚海峰煤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撰写了《煤矿权属究竟该归谁?》的文章。该文章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文中带有许多诸如“莫名其妙的仲裁裁决”,“太荒唐”,“翻版裁决”等对反诉人进行侮辱和诽谤性的言语。

  七台河仲裁委认为,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约定仲裁为案件来源,主要取决于其一直以来的社会信誉和名誉非常的好,社会声誉对于反诉人至关重要。盛学友的这篇极不负责的报道,在社会上造成了对反诉人名誉极坏的影响,仲裁案件的受案数量明显降低。

  但针对七台河仲裁委员会的反诉,原告盛学友的代理律师邱柏心指出,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不仅是生效的仲裁文书,就是生效的审判文书,舆论仍然有权利对其监督和评判,人民大众都应该享有这种权利。而对本案仲裁文书的舆论监督,是原告在生效的且高于其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定文书的充分依据之上作出的公正评说,完全不存在什么损害反诉原告名誉权的问题。

  媒体该如何为自己维权

  对这起备受关注的名誉侵权讼诉案,《上海证券报》资深评论员时寒冰认为,当前,媒体的舆论监督常常会遭到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强烈反弹,甚至以侵害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媒体在为别人维权时义无反顾,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往往不能积极地为自己维权。

  一位曾遭遇过新闻官司的记者表示,七台河市仲裁委能在其官方网站上通过公开的形式来发表《纠正函》,来表明自身的态度和立场,也是很正常的,这比相关部门动用公权力对作者进行“打击”要好很多。但政府机关在行使这种权力的时候,不应针对具体的某一个人妄下结论,更不能用一种“文革”式的语言对作者进行人身攻击,而应用文明的方式实事求是地进行澄清,否则,只会有损政府部门的形象。

  法学博士许志永认为,当前媒体及新闻人成被告,而且经常败诉,这显然不正常。一方面媒体和新闻人可以行使舆论监督权,另一方面新闻调查本身不可能百分之百精确,只要媒体和记者不是故意的,不心存“实际恶意原则”,就应该让媒体和记者有个“呼吸空间”。公众应该相信的是,无论是媒体和新闻人自身都会有一个责任心和公信力,因为这是保证舆论监督的一个前提。

  “这起名誉侵权案件由于涉及媒体、新闻人和政府部门以及政府工作人员,法院立案和秉公审理,这本身就是一个进步!”许志永说。

  有关法律人士评价,近年来,我国屡屡发生媒体成被告的名誉权案件,而这起罕见的撰稿人状告政府机关名誉侵权案件,无论其进展和最终结果如何,都将对我国官媒对话和新闻人维权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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