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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外空间利用权归属有了答案
作者:娄银生 新李   发布时间:2003-09-27 15:51:05


    近年来,在日常生活中,一些空间利用上的纠纷不断产生,而我国民事立法至今没有明确规定“空间权”的概念。日前,江苏省无锡市对一起因阳台墙外空间使用而引发纠纷的判决为空间利用优先权的归属找到了答案。

    原告盛某于1999年购买了两间店面房及其二层住宅间,2000年10月,盛某发现自家二楼阳台墙面上被楼下一公司安装上了户外广告,遂与之交涉。公司方称其行为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系合法行为。而已将房屋出租给一餐饮店的盛某却认为,该公司的做法妨碍了承租方设置广告。所以,盛某将批准的行政部门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裁定该行政行为违法。然而,公司的广告牌仍牢牢地安装在盛某的住宅外墙上,只是将文字去除了。盛某再度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其违法广告牌。而被告方辩称,这块广告牌与盛某二楼阳台外墙面有10厘米之距,且内容文字已经去除,对盛某并未构成妨碍。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并非一般的不动产之相邻关系之争,而是对二楼阳台墙外空间谁利用产生争议。法官认为,当事人就空间利用发生争执,符合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争议,应由民法加以调整;不过,调整的原则应在法律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社会一般公平观念,同一幢高层建筑物中的不同所有权主体,对各自墙外横向合理空间可以优先利用,他人不得妨碍。所以,本案被告答辩理由并不成立,故应将其广告牌予以拆除。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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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法律一般认定“空间权”系指空中和地下一定空间为标的的权利,是将土地的所有或者利用,由传统的垂直形态发展成水平形态,如在土地上空架设陆桥、走廊、广告设施等,或地下兴建通道、地铁、店铺等。从尊重个人私有财产角度出发,承认在建筑物上和地下具有一定空间独立使用支配的权利,并不与建筑物所有权发生抵触。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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