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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购房资格案件增多现象的思考
作者:王茅 钟蕾   发布时间:2012-12-10 16:27:03


    近年来,随着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单位团购房的不断增多,涉及购房资格的案件也增速明显,2006至2011年间浔阳法院受理了3起此类案件,但是在2012年1-11月,该院受理了此类案件16件。

    经分析,此类案件的产生原因有三种:

    1、离婚后产生的购房资格纠纷。近期该院受理了一起张某诉被告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其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本市房管部门申请了经济适用房。双方因感情不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子女归原告抚养,但二人未对经济适用房问题进行处理。在离婚后,房管部门通知原、被告中签了经济适用房。因对购房资格存在争议,诉至法院。

    2、离婚诉讼中的购房资格纠纷。在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就婚姻期间申请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团购房等的相关权益进行分割。

    3、将购房指标转卖他人引起的纠纷。此分为两种:一种是买受人具备资格。例如目前很多单位有“团购房”政策,一些享有这种权利的职工却又放弃“团购房”名额,便私下将团购买名额给父母、子女或者朋友。但是,随着房价的高走,一部分卖主却不履行合同。

    另一种是买受人不具备资格,例如购买经济适用房之类的保障性住房。

    为解决此类案件,笔者建议可采取如下措施,1、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不要存有规避政策、钻法律漏洞的侥幸心理。2、实际出资人应留存出资的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收条等,以防在没有书面协议或房屋登记人对买卖合同不予认可时,出资人可以以此为依据向登记人主张债权。3、法院要强化释明义务。在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通过竞价的方式进行处理购房资格。如果只有一方符合条件,可由符合条件方提出鉴定申请,委托相关鉴定部门就所购房屋的申购价与现实价格的差异作出鉴定,该差价可作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获得购房资格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另一方则需履行配合办理相关产权手续的义务。

    (作者单位:九江市浔阳区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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