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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企业醒悟 一人维权众人受益
发布时间:2011-04-19 10:54: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次安)   今年以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庭审活动过程中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日前,该院在审理罗涛诉某公司拖欠住房公积金一案的过程中,通过反复的法律法规宣传,该公司不仅如数退还了罗涛的住房公积金,还以此为例,主动为公司类似罗涛这种情况的其他退休职工也如数退还了住房公积金。

    上诉人某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被上诉人罗涛系上诉人的职工,自1996年有l月起,罗涛与某公司每月为罗涛缴存住房公积金,至2010年7月,罗涛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为10018.8元。2010年7月,罗涛办理了退休手续。同年8月,某公司在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手续并领取了罗涛的住房公积金10018.8元,某公司将罗涛缴纳部分(5009.4元)支付给罗涛。罗涛认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应属职工所有,单位无理由和法律依据扣除其的住房公积金;某公司则认为,扣除住房公积金是经职工大会讨论决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归企业所有。为此,罗涛经与单位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请法院解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公司应如数退回罗涛的住房公积金,某公司不服,上诉至韶关市中级法院。该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不厌其烦地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反复说明“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这是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文规定的。被上诉人是上诉人的退休职工,在被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后,上诉人领取被上诉人的住房公积金理应全额支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提出企业经职工大会讨论决定,企业为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归企业所有的抗辩理由,因职工大会所作出的决定与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相冲突,是无效的。

    上诉人在全面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后最终自愿与被上诉人达成了上诉人同意支付尚欠被上诉人的住房公积金5009.4元,扣减被上诉人尚欠社会医疗保险个人应负部分2040元后,由上诉人在2011年3月20日前支清。日前,该公司还以此为例,主动为类似罗涛这种情况的其他退休职工也如数退还了尚欠的住房公积金。(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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