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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龄童嬉戏致人伤 7龄童法院讨说法
作者:顾冬云   发布时间:2003-09-18 14:42:46


    日前,江苏句容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7岁儿童李某诉8岁儿童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营养及护理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20元。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均系句容市华阳镇某小学二年级学生。2003年6月26日下午,两人一起走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当行至人民路拐弯处,张某故意用脚将李某绊倒,致使李某脸部跌伤,共花去医疗费人民币600元。事发后,双方家长就赔偿问题协调未成,原告遂于7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营养及护理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嬉闹中故意将原告李某绊倒,致使李某受伤,其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应予赔偿。因张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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