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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集中宣判一批软件侵权案
作者:冯刚 发布时间:2003-09-16 15:35:25
随着计算机软件在生产、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日益提高,软件的盗版问题也日渐突出。2003年9月16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对三起涉及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纠纷案进行了集中宣判。
经查,原告Autodesk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其就涉案的五种计算机软件3ds Max 3.0、3ds Max 4.0、3ds Max 5.0、AutoCAD 14.0、AutoCAD 2000在美国进行了版权注册。2002年4月23日和2003年10月11日,北京市版权局执法人员在对被告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九个经营网点使用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状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安装并使用上述软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涉案五种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相关法律的保护。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于原告依法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被告龙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9万元,诉讼合理支出32250元。 1999年,原告方正公司和红楼研究所开发出方正世纪RIP 2.1软件。原告后来发现被告浩日德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的一台与照排机相连接的电脑中非法安装和使用了上述软件,并利用其对外提供照排服务获取商业利润。原告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浩日德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对方正世纪RIP 1.5软件享有的著作权,浩日德公司不能提供其持有该软件的合法来源,亦不能证明其使用该软件经过合法授权或有合理的理由,因此,应认定浩日德公司使用的方正世纪RIP 2.1软件为侵权复制品。遂判决被告浩日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诉讼合理支出3500元; 北京恒艺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因涉嫌侵犯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对方正世纪RIP 1.5软件的著作权,被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10万元。恒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恒艺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使用涉案软件有合法来源,故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驳回恒艺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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