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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灼伤儿童脸 粮食公司判赔偿
作者:王和成 官晓林 发布时间:2003-09-16 10:12:19
9月12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儿童误拾硫酸瓶被灼伤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泸县开元粮食公司赔偿原告陈某1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泸县开元粮食公司将装过硫酸的废瓶堆放在仓库旁边,未采取安全管理措施。2002年6月14日,年仅8岁的泸县青龙镇小学生陈某在放学回家途中,在该仓库拾起两个硫酸瓶玩耍。致使瓶内的剩余硫酸流出致伤其面部,住院治疗14天,花去医疗费用1800多元,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为此,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多次索赔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粮食公司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6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室外堆放装过硫酸的废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致使原告随意拾到该瓶玩耍,并发生造成硫酸烧伤脸部的后果,被告对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原告的监护人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主持调解,并促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上述协议。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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