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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女泪》侵权作者告赢出版社
作者:慈延年   发布时间:2003-09-15 14:53:52


    9月10日下午,徐州农民衡敦壮诉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和柳琴戏《苦女泪》VCD光盘制片人彭某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赔偿损失50万元(包括已经给付的15000元)一案,在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原告衡敦壮系江苏省邳州市车辐山镇农民。原告于1990年创作了戏剧作品《苦柳》,并发表在1992年第2期的《徐州戏剧》上。该剧本先后获得邳州市及徐州市文化部门的奖项。2003年2月,被告彭某制作了柳琴戏《苦女泪》激光视盘,由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该出版社又委托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复制10000张,发行范围达苏、鲁、豫、皖四省。彭某在制作《苦女泪》光盘前,于2002年9月28日与案外人何某达成协议,何某承诺对该剧享有著作权,并约定如有侵权行为由何某承担责任。衡墩壮发现侵权光盘后,与彭某进行了交涉,彭某于2003年4月13日向其支付了15000元,衡墩壮为其出具了收条。但后来衡墩壮发现《苦女泪》并未停止发行,遂在未经彭某的同意下,将原收条上“维护本人著作权的范围内同意发行”字样划去。彭某支付15000元后,担心自己还未取得衡墩壮的许可,即打电话给衡墩壮,问其是否同意发行,衡墩壮电话中未明确表示同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衡敦壮独立创作的戏剧作品《苦柳》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其著作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彭某在未经原告的许可且未署名、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创作的剧本《苦柳》,制作音像制品《苦女泪》,由第二被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发行量为1万张,且在名称上、内容上进行了部分修改,故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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