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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乱评点 侵害名誉要道歉
作者:高志海 龙云斌 发布时间:2003-08-28 10:55:14
村办企业会计曾某没按他的要求办事,村委会主任刘某便利用村里广播对曾某旁敲侧击地指责。日前,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刘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在村委会门口明显处张贴赔礼道歉书为曾某恢复名誉,赔偿300元精神损失费的判决。
2002年5月,某村委会委托一会计师事务所对村委会及所属的村办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7月下旬,村联络员要从村办企业取钱交纳审计费,村办企业会计曾某未给付。8月5日,村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曾某及同在村办企业任会计但家住邻村的杨某共同去交纳审计费并取账册,会计师事务所未准许。8月12日6时30分许,刘某在村委会用广播向村民宣讲村务时说:有人不配合村领导的工作,行为卑鄙;有人在单据上作假,改动账目等。随后,曾某到村委会质问刘某,双方发生争吵并厮扯。此后,曾某在去派出所要求解决纠纷时,刘某之妻与曾某互相谩骂。 2002年8月,曾某在一审法院诉称,刘某利用村里的广播,严重损害了自己的社会形象;刘某本人及其妻子的谩骂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要求判令刘某以广播形式就其对自己的诽谤和刘某夫妻辱骂自己的行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一审法院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到市第二中级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在向村民广播宣讲村务时,没有确切的根据就公开向全村宣称会计行为卑鄙、不配合村领导工作、超越权利范围去取送审计的账册、改动账目等,采取的方式不当,内容不实;其广播时虽未提及姓名,但因另一会计不在村里居住,且广播的时间较早,广播实际针对的是曾某,故构成对曾某名誉权的侵害,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案情确定的刘某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及精神抚慰金数额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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