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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包二奶 预备党员告揭发者
作者:徐智慧 王创辉 发布时间:2003-08-19 15:23:23
广东东莞市南城区一名党员在党支部大会上反对吸收一名预备党员入党,理由是其包二奶,且育有一子。这位预备党员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对方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须赔偿精神损失。此案一审原告胜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在党内会议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属党组织处理范畴,不构成名誉侵权。
去年6月28日,东莞市南城区水濂村党支部召开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1周年暨新党员入党宣誓及预备党员提名大会,出席大会的党员代表共49人。宋某因被提名为预备党员而参加大会,在表决是否吸收宋某为预备党员时,48名党员表决同意,只有李某一人反对,李某称宋某包养二奶,且生有一男孩。 次日,宋某发现水濂村多处贴出大字报,还有人四处发信件,主要内容为水濂村支部两位书记违反党的基本原则,利用职权将两名村民吸收为共产党预备党员,其中一人欠村委会土地款100多万元,另一人则包养二奶数年。宋某认为贴大字报及相关信件是李某所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在支部大会上公开称原告宋某包二奶并生育一子,后又张贴大字报及向邻近各村发信件,其行为违法,导致原告的名誉受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向原告公开道歉;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未达到严重程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向东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李某张贴大字报的证据不足,而李某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在党支部大会上宣称宋某包养二奶并生育一男孩,这一言行虽有不当,但李某的这一言行发生在党支部大会上,属党组织民主生活范畴,应当由其所属的党组织来处理,不构成侵害宋某的名誉权。 来源: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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