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村主任乱扣帽子被判侵权
作者:高志海 龙云斌   发布时间:2003-08-19 13:30:55


    因为工作中起了摩擦,两个村干部结了冤家。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利用村广播对人旁敲侧击加以指责的刘主任,被要求在村委会门口明显处张贴赔礼道歉书为原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书张贴时间不少于3天,并赔偿原告300元精神损失费的判决。

    2002年,某村委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村委会及所属的村办企业等单位进行审计,因交纳审计费用发生麻烦。8月12日6时30分许,村委会刘主任用村内广播宣讲村务时称:“有的人不配合村领导工作,做出的行为比较卑鄙”,“有人在单据上写假字,说明有人进行帐目改动”等言语。随后,被指责的村办企业会计曾某到村委会对质问刘,双方发生争吵进而互相撕扯,刘妻亦与曾互相谩骂。

     2002年8月,曾会计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刘主任以广播形式向全体村民宣布收回原广播中对自己的诽谤,对自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刘主任及其妻以广播形式对辱骂自己的行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共同赔偿2000元精神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刘主任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村委员会的刘主任在向村民广播宣讲村务时,未经深入了解,采取的方式不当,内容亦不实;其广播时虽未提及姓名,但因另一会计不在该村居住,且广播的时间较早,故广播实际针对的是曾会计,构成对曾会计名誉权的侵害,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案情况确定的刘主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及精神抚慰金数额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